(2016)桂03刑更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94号罪犯,男,出生,人,文化,原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于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于以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刑期至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6月在广东获改造积极分子。自年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9.6分。该犯。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不变(刑期至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