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官纯与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官纯,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37号原告邹官纯。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官纯与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官纯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元(原告邹官纯已预交),由原告邹官纯负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钱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