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潍坊欧力西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百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欧力西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山东百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008号原告潍坊欧力西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东街3号16幢3-323室。法定代表人孙福合,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百惠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与潍州路交叉口西6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于雪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欧力西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欧力西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欧力西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159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