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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梁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梁永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480号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李集村委会大楼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士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红星,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华,身份信息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梁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