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廖燕年诉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特56号申请人:廖燕年,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翔,男,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龙岩市。申请人:陈明,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陈如溢,男,1960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廖燕年与申请人陈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廖燕年与申请人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廖燕年一次性赔偿陈明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6643.97元。二、廖燕年驾驶的普通货车和陈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损失费均由廖燕年承担。三、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款项均已调解处理完毕,本协议签订后陈明自愿放弃向廖燕年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秋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范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