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新贤与吴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贤,吴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4654号原告朱新贤。被告吴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贤诉被告吴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新贤负担(已付)。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