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盈杰利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尼奥浦神通(上海)管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盈杰利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尼奥浦神通(上海)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盈杰利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MARTINSTEPHENDAVID,总经理。被执行人尼奥浦神通(上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沈蓉芬。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3368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