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刘涛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8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涛,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刘涛因拆迁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9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刘涛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的京建房拆许字(2011)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被生效判决效力羁束。因此,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涛的起诉正确。刘涛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