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何森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112号请执行人何森,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仙峰乡顺河街*号。身份证号:510725197810100810.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北河街港湾丽景二楼3号,组织机构代码:75471018-0法定代表人余晓安,公司经理。第三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7号西区1-2-218-230。组织机构代码:08337015-3。法定代表人余晓安,公司经理。何森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企业法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何森清偿债务64825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福林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