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闻瑞与安徽温商集团合肥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瑞,安徽温商集团合肥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闻瑞,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温商集团合肥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晓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4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温商集团合肥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光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