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石胜告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76号罪犯石胜告,男,1981年9月1日出生,苗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胜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784.9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石胜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石胜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胜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四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六分,二0一四年度、二0一五年度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石胜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胜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