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苏振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33号罪犯苏振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2)烟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振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民事赔偿10000元。受害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02)鲁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鲁刑执字第05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经本院以(2009)枣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5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苏振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振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苏振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在2007年3月22日受到监狱集训处分1次,已扣考核分4分。本院认为,罪犯苏振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集训处分1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振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