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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四川春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海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春风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海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897号原告四川春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代人XX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帆,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龙,男,2007年1月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法定代理人李大强,男,1976年7月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被告之父。法定代理人邓素华,女,1977年4月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被告之母。原告四川春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春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春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任晓玲负担。审 判 长  段 萍人民陪审员  王显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