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秀珍与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191号原告何秀珍,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0199055F。法定代表人喻林强,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家胜,男,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吴皓男,男,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珍与被告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珍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秀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何秀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