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民初218号原告周xx。被告刘xx。原告周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红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x诉称:2001年11月30日,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登记结婚。2002年9月22日,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生育一女儿刘x。原、被告由亲属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另外,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一年多,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周xx起诉,要求与被告刘xx离婚;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同区尚城小区b4栋5单元402室(价值210000元)归原告周xx所有,原告���xx给付被告刘xx财产差价款;夫妻共同债务欠6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偿还;婚生女刘x由原告周xx抚养,被告刘xx每年给付抚养费10000元,至该女儿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由原告周xx承担。被告刘xx辩称:被告刘xx不同意离婚,原告周xx诉状中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被告刘xx与原告周xx感情很深,被告刘xx挣的钱都交给原告周xx,被告刘xx除了抽烟的钱,手里基本没有钱,被告刘xx与原告周xx不是草率结婚。被告刘xx与原告周xx是亲属介绍认识的,但是后来都是自己处的,原告周xx说的不属实。如果离婚了,被告刘xx同意所有财产都归原告周xx所有;被告刘xx与原告周xx确实有60000元债务没有偿还,但是被告刘xx不知道是借谁的,对于房屋价值210000元没有异议。如果离婚了,被告刘xx同意婚生女由原告周xx抚养,被告刘xx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30日,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登记结婚。2002年9月22日,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生育一女儿刘x。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在生活中经常不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2014年,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分居生活一个月左右。2015年4月份左右,原告周xx离开家里到大同区海通公寓租房子居住至今。女儿刘x也与原告周xx一起居住和生活。2011年9月20日,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购买了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尚城住宅小区b-4#住宅楼050402号房屋,并已入住。原告周xx借张晓辉25000元、借周丽新300**元、借林影2000元。上述查明事实,有结婚证二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光碟一张、调查笔录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附卷佐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婚后在生活中常有矛盾,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2014年,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分居生活一个月左右。2015年4月份,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分居至今,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无法共同生活。应视为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刘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xx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尚城住宅小区b-4#住宅楼050402号房屋归原告周xx所有,被告刘xx予以认可,且被告刘xx不要求原告周xx给付财产差价款,故对原告周xx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尚城住宅小区b-4#住宅楼050402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xx同意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周xx要求平均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欠周丽新15**元、欠张晓辉25000元、欠林影2000元,由原告周xx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欠周丽新285**元,由被告刘xx偿还。对原告周xx要求婚生女儿刘x由其抚养,被告刘xx予以认可,且刘x要求与其母亲一起生活,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xx要求被告刘xx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被告刘xx予以认可,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自2016年4月28日起,婚生女儿刘x由原告周立娟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刘xx于每年12月31日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尚城住宅小区b-4#住宅楼050402号房屋归原告周xx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欠周丽新15**元、欠张晓辉25000元、欠林影2000元由原告周xx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欠周丽新285**元��由被告刘xx偿还;五、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