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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苏淳煜与潮州市潮安区中陶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淳煜,潮州市潮安区中陶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34号原告:苏淳煜,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陈仪斌,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中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苏纯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妮,公司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淳煜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中陶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淳煜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淳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1元由原告苏淳煜负担。审 判 长 :黄冬雄代理审判员 :温崇立人民陪审员 :吴美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丹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