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02王福群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群,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192号原告王福群,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王集镇祝花园行政村祝花园村212号,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0124503X。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水围路2号东方水围鸿盛花园1层116-122、2层A区202,组织机构代码085998403。负责人李达。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法定代表人洪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福群诉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群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