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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02王福群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群,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192号原告王福群,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王集镇祝花园行政村祝花园村212号,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0124503X。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水围路2号东方水围鸿盛花园1层116-122、2层A区202,组织机构代码085998403。负责人李达。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法定代表人洪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福群诉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群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