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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福州合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州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合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福州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合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郭宅村牛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会丰,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龙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彩云,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州合友��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州棋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合友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棋顺公司返还其多收取的电费41542.22元。事实和理由:1.租赁期间,棋顺公司就电价如何计算,始终没有告知其公司。厂区总表是智能表,可以区分平电时、峰电时、谷电时用电量,而总表下设的分表,只能计量各分表租户的用电量,不能区分时段。既然无法区分,棋顺公司每月向各租户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各租户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向各租户公示,无异议后代收代缴才是,但棋顺公司却凭借���观判断,按峰电价加上每月基本电费的平均费作为每度电的单价,即按最高价格向其公司收取电费,且仅向其公司提供一张手写的收据,没有公开总表电量及电费的原始单据及总表下分表抄表的实际情况,每月每度的单价都由棋顺公司说了算。2.棋顺公司是在隐瞒了实际电费的情况下对其公司收取了电费。其公司对棋顺公司加价后向其公司收取电费并不知情,直到被收缴近两年,通过电业局95598查询后,才知道被多收取电费。但二审却认定该情形属交易习惯,二审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3.棋顺公司派其管理人员祝阿平收缴水电费,其公司对电价提出异议时,该人员均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提供电业局的原始单据,之后其公司拒缴电费、厂租时,被棋顺公司断水断电,不让其公司车辆进出厂区,最终其公司提前三个月提出退租,在被扣除一万多元租金押金,还要替棋顺��司找到承租者的情况下,解除了租赁关系。其公司曾在“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平台”诉求过,也曾经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司法所投诉过,但棋顺公司不予理睬。本院审查查明:1.棋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4年1月“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电费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峰电费单价为0.95020元、平电费单价为0.64640元、谷电费单价为0.34260元。合友公司对该结算单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我司已经加上基本电费及力率电费后计算出平均电费0.85元/月。”根据合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从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由棋顺公司开具给该公司的水电费“收款收据”,每份“收款收据”上均载有棋顺公司向合友公司收取的电费单价,该电费单价均高于峰电费单价,且每个月的电费单价基本不同,时高时低。��本院审查期间,对于合友公司为何未注意到“收款收据”上所载电费单价高于峰电费单价,且每个月的电费单价基本不同的问题,合友公司称:“我们在租赁时,起初对棋顺公司对我们收取的电费单价是没有怀疑的,后来因为我们园区还有两家大的企业,聊天的时候问了价格,才知道其中一家按照总的平均电价收取,另外一家按照9毛5分左右的价格收取,我们按照1元零5分的电价收取”。“(此前)我们一直以为(棋顺公司向我们收取的)这是平均电价,所以没有怀疑过。”2.在一审审理期间,合友公司称:我公司“两年未提出异议是因为我司不知道自身利益受损,在2014年年初我司搬离厂房时发现电费存在多收的现象。”3.合友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称,棋顺公司每月向各租户结算电费时,本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各租户分表当期抄见��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算等凭证,向租户公示无异议后代收代缴才是。对于合友公司在租赁期间,是否有要求棋顺公司公示上述材料的问题,合友公司称:“我们一直相信对方,所以就没有注意到这些细节。我们上网查资料之后才知道对方还有承担这些责任,所以当时我们不知道要这么做,也没有要求对方要承担这些责任。”“(2013年4月1日另签一份《租赁合同》时,也未加入上述内容,是因为)我们以为大家交的电费单价都是一样,所以没有要求棋顺公司对合同的约定进行细化。”4.合友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称:棋顺公司每月向其公司收缴电费,就是一张经办人手写的收据,没有公开总表电量及电费的原始单据,及总表下分表抄表的实际情况,每月每度的单价都由棋顺公司说了算。对于合友公司在租赁当时是否有对棋顺公司的收费方式提出异议的问题,��友公司称:“我们没有怀疑,很相信棋顺公司,所以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友公司主张棋顺公司隐瞒实际电价、未告知其电价如何计算导致其被多收取电费的主张,能否成立。分析如下:棋顺公司与合友公司在2012年7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水电费及地方管理费均由乙方(合友公司)负担,甲方(棋顺公司)提供水、电给乙方使用,但费用由乙方按有关部门的实际收费每月缴交给甲方,不足部分大家按比例分摊。”该条款中关于电费“按有关部门的实际收费”缴交的约定,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理解,通常应理解为按合友公司实际用电时段的单价来计算、缴交电费。此外,该条款还约定,合友公司需缴交的电费,除包含有关部门的实际收费外,还包含了按比例分摊的部分费用。在该《租赁合同》签订后,棋顺公司按月向合友公司收取电费,并向合友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在每份“收款收据”上均注明每度电的单价,该单价均高于高峰时期电费单价,且每个月的电费单价基本不同,时高时低,但合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且在2013年4月1日双方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双方关于电费的缴交及计算方式的约定未作变更,可见合友公司对其需缴交的电费应按其公司实际用电时段的单价来计算,且还需分摊不足部分的计算方式是认可的。也就是说,合友公司对棋顺公司按高于高峰时期电费单价来收取其电费是没有异议的,故合友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棋顺公司隐瞒实际电价、未告知其电价如何计算的主张,与事实相悖,不能成立。综上,合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州合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晓审 判 员  黄晓文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