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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070号原告庄某某,女,1976年7月26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涂某某,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庄某某以自愿与被告涂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