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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锦州市北镇市平安运输车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花,锦州市北镇市平安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63号申请人张金花。女,汉族,1979年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锦州市北镇市平安运输车队因2016年4月21日,郭纯厚驾驶辽G×××××号重型货车沿泮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儿童医院桥下时,与沿路同向行驶的张金花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金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锦州市北镇市平安运输车队的辽G×××××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已交纳220元保全费并用现金4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锦州市北镇市平安运输车队名下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辽G×××××号重型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忠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