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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忠辉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20号罪犯张忠辉,曾用名张斌、张浩,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6)烟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受害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3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7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忠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和2015年度监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和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忠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罪犯张忠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