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冯留友、尹贤国、熊毛、伍林申请执行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冯宇、王春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留友,尹贤国,熊毛,伍林,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冯宇,王春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65号申请人冯留友,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尹贤国,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熊毛,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伍林,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合江县。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尹贤国,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组织机构代码证:74794821-1。法定代表人杨树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润林,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被执行人冯宇,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赵晓泉,系内蒙古塞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春水,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留友、尹贤国、熊毛、伍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冯宇、王春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冯宇、王春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