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360号原告姜某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某,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药剂师,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彦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