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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360号原告姜某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某,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药剂师,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彦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