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玲与山东富士康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山东富士康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501号原告陈玲,女,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茂名市。被告:山东富士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临路087。法定代表人:冉德成。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诉被告山东富士康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自愿撤回起诉,递交了书面申请,原告陈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对被告山东富世康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玲负担。审判长 杨美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