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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玲与山东富士康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山东富士康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501号原告陈玲,女,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茂名市。被告:山东富士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临路087。法定代表人:冉德成。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诉被告山东富士康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自愿撤回起诉,递交了书面申请,原告陈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对被告山东富世康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玲负担。审判长  杨美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