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海斌与项铎、王晓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斌,项铎,王晓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苏海斌。被执行人:项铎。被执行人:王晓罗。申请执行人苏海斌与被执行人项铎、王晓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项铎、王晓罗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项铎、王晓罗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项铎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锦苑小康住宅区6幢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2××83)和被执行人项铎、王晓罗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浦路英豪花园A2幢706室的房产(房产证号:55××28、55××27)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由于设立抵押,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项铎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浙C×××××)和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号牌:浙C×××××)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车辆目前下落不明。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项铎、王晓罗尚欠申请执行人苏海斌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苏海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项铎、王晓罗目前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3执5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炯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