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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8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阿某某诉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8民初33号原告阿某某,女,藏族,1974年06月15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聂某某,女,汉族,1971年04月15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阿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保兴权审判���克尔茨人民陪审员  薛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