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8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阿某某诉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8民初33号原告阿某某,女,藏族,1974年06月15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聂某某,女,汉族,1971年04月15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阿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保兴权审判���克尔茨人民陪审员 薛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