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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高爱利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爱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21号罪犯高爱利,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宿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爱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5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爱利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1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爱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32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高爱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高爱利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爱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爱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31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