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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付玉兰等诉王云海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兰,王太,王云海,王云江,王云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告付玉兰、王太被告王云海、王云江、王云才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888号原告:付玉兰,1937年3于9日生,现住前郭县。原告王太,83岁,现住前郭县。被告:王云海,57岁,现住前郭县。被告:王云江,53岁,现住前郭县。被告:王云才,46岁,现住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付玉兰、王太被告王云海、王云江、王云才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玉兰、王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玉兰、王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