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付玉兰等诉王云海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兰,王太,王云海,王云江,王云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告付玉兰、王太被告王云海、王云江、王云才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888号原告:付玉兰,1937年3于9日生,现住前郭县。原告王太,83岁,现住前郭县。被告:王云海,57岁,现住前郭县。被告:王云江,53岁,现住前郭县。被告:王云才,46岁,现住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付玉兰、王太被告王云海、王云江、王云才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玉兰、王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玉兰、王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