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吉秋与施光云、赤水市润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秋,施光云,赤水市润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045号原告王吉秋,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施光云,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赤水市润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杨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泽林,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吉秋诉被告施光云、赤水市润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吉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吉秋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秋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吉秋承担。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