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未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后载王瑞方(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建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昆山路交叉口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与黄某驾驶的津N×××××号小轿车沿昆山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吕某、王瑞方受伤,王瑞方经抢救于同年1月29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认字(2015)第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瑞方承担本人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1月28日在广平县人民医院接受广平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的询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辩称事故发生时不是其驾驶的摩托车。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后载王瑞方(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建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昆山路交叉口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与黄某驾驶的津N×××××号小轿车沿昆山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吕某、王瑞方受伤,王瑞方经抢救于同年1月29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认字(2015)第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吕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瑞方承担本人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吕某于2015年1月28日在广平县人民医院接受广平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的询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22时20分许,其驾驶津N×××××号小型轿车,沿昆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新街交叉口处,看到路口北侧过来一个发红头的灯速度很快的朝其车过来,等其反应过来已经撞到其车上了。其下车查看发现一辆摩托车和两个男的在地上躺着(一个带着棉手套穿红色衣服头旁边有个口罩,另一个穿着浅灰色棉袄带着帽子没有戴手套)。其一边拨打110和120报警,同时过去查看两人伤情时闻到两人嘴里酒味都挺重,很快交警赶到了,救护车随后也赶到了把两个伤者送医���了。其看见是穿红色衣服戴手套那个驾驶的摩托车。其当时是沿昆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过建新街交叉口的。两车在道口交叉口中间偏西一点接触的,其车左前部位与摩托车前部接触的,事发前其没有饮酒。事故发生时摩托车上的两个人都没有戴头盔。2、被告人吕某供述,供认2015年1月27日22时左右,其驾驶冀D×××××号二轮摩托车后面坐着广平县袁庄村王瑞方,沿广平县建新街由北向南行驶到昆山路交叉口处,从西边过来一辆黑色轿车其来不及刹车就直接和轿车相撞了。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年检。发生事故前其喝了二三瓶啤酒,是和王瑞方在一起喝的。此事故其负主要责任。这次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坐人王瑞方抢救无效死亡,其受伤。3、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信息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7、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死亡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吕某案件来源及到案说明。9、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2015-0154酒精检测报告,证实吕某检测结果第一次为129.6mg/100ml,第二次为116.5mg/100ml(复检);黄某检测结果为0mg/100ml。10、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广)鉴(尸检)字(2015)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瑞方系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1、公(广)鉴(痕)(2015)09号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被检比亚迪牌轿车左侧前部与被���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右侧撞擦接触。12、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认字(2015)第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瑞方承担本人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1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检(痕)字(2015)008号检验意见书,证实受检汽车左侧前部与受检摩托车前部及右侧有撞擦接触;该事故发生时吕某为受检摩托车驾驶人。14、交通事故照片、受检汽车及摩托车照片、事故现场监控光盘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人吕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郑书强审判员 石广霞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