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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源市乡村驿站购物广场、刘超战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乡村驿站购物广场,刘超战,谢平桂,娄底市乡村驿站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涟源市。法定代表人周亘亮,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涟源市乡村驿站购物广场,驻涟源市斗笠山镇香花村。法定代表人刘超战,系该购物广场负责人。被执行人刘超战,农民。被执行人谢平桂。农民。被执行人娄底市乡村驿站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谢平桂,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涟源市乡村驿站购物广场、刘超战、谢平桂、娄底市乡村驿站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涟源市乡村驿站购物广场偿还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91000元,借款利息235600.82元、罚息857.60元(借款利息、罚息已计算到2015年8月2日),并从2015年8月3日起,对其中的借款本金61000元,按年利率15.6825%计息,对其中的2530000元,按年利率10.56%计息至实际清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刘超战、谢平桂对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被执行人娄底市乡村驿站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源市斗笠山香花村图栋号为E-1007、权证号为涟房权证2012字第××号、房号为101-113等13个商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本案受理费29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88元,由被执行人涟源市涟源市乡村驿站购物广场负担;5、负担申请执行费28400元。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乡村驿站购物广场、被执行人刘超战、谢平桂民间融资较多,处置被执行人娄底市乡村驿站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执行难度大,故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乡村驿站购物广场、刘超战、谢平桂、娄底市乡村驿站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映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