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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边根土与吴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根土,吴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198号原告:边根土。委托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燕文。委托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边根土与被告吴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柴先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助理审判员  柴先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