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845号原告时某某,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女,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