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旺仔”,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底至2015年10月底期间,王东、程学美(二人已判决)多次组织王某、汪某、冯某等人在长兴县洪桥镇蒋家墩村拆迁房以及附近山边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程学美安排谢水华、陆云生(二人已判决)望风,安排蒋晓敏(已判决)运送赌博用的桌椅;王东安排被告人李某在现场与程学美一起抽头。具体如下:1、2015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东、程学美组织上述赌客在蒋家墩村一拆迁房内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6000元。2、2015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东、程学美组织上述赌客在蒋家墩村一拆迁房内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6000元。3、2015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东、程学美组织上述赌客在蒋家墩村一拆迁房内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6000元。4、2015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东、程学美组织上述赌客在蒋家墩村一山边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6000元。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主动至长兴县公安局李家巷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组织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东、程学美、谢水华、陆云生、蒋晓敏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汪某、冯某等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组织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