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学连与张学山、赵子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连,张学山,赵子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320号原告张学连,男,汉族,1952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柴亭,泌阳县泌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山,男,汉族,成年。被告赵子玲,女,汉族,成年。原告张学连诉被告张学山、赵子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连诉讼代理人柴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山、赵子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连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学山系兄弟二人,现有一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张学连,来源入社,使用证号021302008.东至刘桂林、郝向成,南至李明增,西至赵子群,北至赵子松。该房子是父母健在时所建,原告拿的钱,后来因原告外出打工,回来后,被告不让原告居住,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分割兄弟俩共同宅基地各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学山、赵子玲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学连与被告张学山系兄弟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记载内容,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位于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高辛庄居委关庄。该登记表土管部门均没有签署意见及加盖印章。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所争议的土地,根据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记载的内容,虽然记载土地类别系住宅用地,但该登记表土管部门均没有签署意见及加盖印章,因此该登记表所登记的宗地信息即规划内容最终并未完成,系效力待定,所以,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综上,此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待权属明确后,原告可再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牛金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