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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东英与李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英,李有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黄东英,女,住邓州市。被告:李有安,(又名李军山),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英与被告李有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英于2016年4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东英撤回对被告李有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东英负担。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