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东英与李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英,李有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黄东英,女,住邓州市。被告:李有安,(又名李军山),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英与被告李有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英于2016年4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东英撤回对被告李有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东英负担。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