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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铜陵海陵门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海陵门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法平,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倪文英,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海陵门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95元,减半收取3898元,由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查慧凌审 判 员  张庄女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