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702号原告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