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付军廷
案由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308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付军廷,农民。1993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5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判决结果被告人付军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文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23日20时10分,被告人付军廷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豪爵摩托车沿平度市新市政府西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区大道左转弯时,与沿新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曹中强驾驶的鲁B中型厢式货车相撞。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付军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付军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付军廷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军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