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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延新与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新,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005号原告刘延新,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焦平东,泰安泰山上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琳,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新与被告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延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新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新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原告刘延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