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执字01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01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桃花村段桥南部。法定代表人肖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鑫,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张燕,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黄庄村和尚庄。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治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