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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魏波与胡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波,胡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482号原告魏波。被告胡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波与被告胡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