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襄阳华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涛、胡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涛,胡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26号原告襄阳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琛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XX,华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宛青,华琛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涛,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胡靖,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琛公司和被告许涛、胡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琛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涛、胡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琛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涛、胡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琛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荣雯芳审 判 员 徐新静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