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44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5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卫兵、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将从江西临川收购的软中华香烟70条和软利群香烟100条运至台州市椒江区金海商城副食品市场,以每条中华香烟人民币650元,每条利群香烟人民币193元的价格贩卖给该市场1074号朱建国香烟店的经营者谢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800元。同日上午,被告人徐某在椒江区金海商城副食品市场附近的钻石年代娱乐城停车场被台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局工作人员查获,后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徐某销售上述香烟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其已悉数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的证言、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调查报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抚州市和台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明、零售户基本信息表、收款票据、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烟草,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64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悉数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与认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危险,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汪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