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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虹与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虹,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786号申请执行人杨虹。被执行人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G园四层C单元410室。法定代表人阎美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虹与被执行人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10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13004.2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7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顾建国代理审判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静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