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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洪振基,伍碧娥,洪沙达,谭思佳,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洪振基,伍碧娥,洪沙达,谭思佳,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93号之一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立维,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胡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洪振基,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凤鸣,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鹏英,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碧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沙达,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谭思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洪振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解除对被告谭思佳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梅关高速公路东北侧星河丹堤花园X区X栋X单元XXX的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谭思佳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梅关高速公路东北侧星河丹堤花园X区X栋X单元XXXX的房产(房产证号50××47)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