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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来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403号原告:来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