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来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403号原告:来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