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与王X、麻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王X,麻XX,麻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3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住所地:那坡县城乡镇镇玉街**号。负责人:张宝元,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品茸,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王X,农民。被告:麻XX,农民。被告:麻X,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诉被告王X、麻XX、麻X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丽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X于2016年4月27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履行还款义务,并已结清全部本息。故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X、麻XX、麻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岑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竟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