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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静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杨柳。申请执行人张静依据本院(2015)秀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9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柳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并无可供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杨柳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