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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明生与陈业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生,陈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生。被执行人:陈业坤。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明生与被执行人陈业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